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全国高协(于 1996 年由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军总部、农业部、机械部、化工部九个部委的相关部门共同组建的协作联盟)为了全面实施 “ 科教兴国 ” 和 “ 可持续发展 ” 战略而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赋有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行业发展等职能。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 " 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 ,全面实施 “ 科教兴国 ” 和 “ 可持续发展 ” 战略,团结全国有关单位、大中专院校等的职业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职业教育改革,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宣传和推广职业教育及教学改革、培养高质量的人才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一)关注职业教育的最新动态,不定期对职业教育的工作重点、工作方向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主持、参与职业教育项目课题的研究和评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种教育学术活动,总结、交流教学、教研工等作经验;
(四)介绍国内外的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交流职业教育教改信息;
(五)参与职业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评审;
(六)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教育培训体系、人才评定体系等。
第三章 组织 管 理
第四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 、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2 、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职业教育各学科具有重要研究成果和著作或在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拥有国内外教育、科研机构或公司高级职称或职务人士、以及被该行业推荐的带头人组成。
3 、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代表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管理规程、规定、职责及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4 、委员会根据学科方向下设专家委员会,如软件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 3 ~ 1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的聘任
专家委员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聘任专家由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聘书,任期内一般不实行坐班制。
第六条 :专家委员的解聘和辞聘
1 、专家委员在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即为解聘。
2 、专家委员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专家的职责,由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提出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3 、专家委员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辞聘或解聘。
第七条:专家委员条件
1 、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学术带头人;企业界知名人士;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学者。
2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有较大成就和突出贡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区级教研员中的骨干,职称在中级以上者。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专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对职业教育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咨询和评议;
2 、开展有关职业教育体系、教学方式、方法、手段和管理模式的研究及相应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3 、参加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有关课题的咨询工作,按规定阅读有关资料和文件。
4 、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的监督和评议。
5 、承担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教育培训专项工作。
6 、提出有关报告或建议。
7 、专家委员报酬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标准给予报酬。
第五章 活 动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了解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为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条 本会将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就职业教育的课题进行评审、 研讨、咨询及作学术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高科技教工委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2007 年 7 月 26 日起 实行。
二 ○○ 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