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加强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合作机构
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相关精神,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规范职业培训行业,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促使职业培训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规范有序运作,促进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及合作机构加强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避免不正当竞争,经研究决定,全国高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委员特发布《关于2008年加强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一、项目的审批备案
1、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合作机构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项目资料必须于每年1月、7月每半年随工作计划上报申请。具体上报资料包括:
(1)项目运作方案
(2)项目工作人员名单、相关资料
(3)文件通知(招生简章)
(4)培训教材
(5)师资简介及资历证明
(6)题库、试卷样题及考评标准
(7)证书样本
2、审批合格标准
(1)培训项目与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合作机构现有项目没有冲突。
(2)培训项目特色鲜明,内容充实,理论先进,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强,符合市场需求。
(3)精心打造课程体系,以培训课程为核心,以提高培训效果为重点。
(4)运作方案具体翔实,可操作性强,依托一定的网络渠道推广。
(5)授课师资及专家团队,理论学术功底深厚,授课方法活泼生动,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授课任务。
(6)题库模拟试题5套,题目科学严密,难度适中,考评等级标准规范。
3、上报项目资料经我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须严格规范实行,运作中出现任何问题,由承办单位独自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不同机构上报的培训项目若有重复,实行审批优先原则,即按上报申请的时间顺序,先上报的项目,通过审批后即可开展,其他培训机构不得再开展同类项目。
5、审批后的项目只能由提出申请的机构开展,不得转给第三方运作实施。
6、各专业委员会经上报审批后,可下设分支机构,以“管理中心”或“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使用公章。
二、项目的监督管理
1、各项目在开展招生宣传的文字资料上须注明我委员会的监督电话及网址。
2、培训项目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诚实守信,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令学员学有所值。
3、不得为经济利益在招生宣传中夸大其词,向学员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
4、培训班因故不能如期开办,须与学员耐心细致沟通,说明情况,取得学员理解,如数退还所交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
5、培训班所颁发证书必须与招生资料上承诺的一致,不得更换证书的类别,不得任意夸大证书的效力。
6、宣传中不得抄袭他人的文字资料、网站内容,不得混淆与我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7、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及合作机构之间在团结协作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不得互相诋毁,恶意竞争。
三、项目的终止与取消
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及合作机构有以下行为,我委员会将中止与该机构的合作,年度管理费、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者并追究法律责任,项目遗留问题由该业务执行机构妥善处理。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者;
2、若本委员会在半年之内接到学员投诉3次以上,经核查投诉内容属实者;
3、若本委员会接到其他同行业的举报,证明有不正当竞争之行为者;
4、有损害我委员会利益和声誉之行为者;
5、违反或不执行以上管理规定者。
望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及合作培训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全国高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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